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,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,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。由于耕地占用税是在实际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纳的,不存在与征税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,因此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,可以不通过“应交税费”科目核算。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交纳的耕地占用税,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,记入“在建工程”科目。具体会计分录如下: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时,借记“在建工程”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。例如,某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5000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,当地适用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。则该企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为5000×20 = 100000元。会计分录为:借:在建工程100000 贷:银行存款100000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,其开发房地产占用耕地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,在开发成本核算方面,应计入“开发成本—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”科目。分录为:借:开发成本—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:银行存款 比如,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3000平方米开发住宅小区,当地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,应缴纳耕地占用税3000×25 = 75000元。会计分录为:借:开发成本—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75000 贷:银行存款75000